【编者按】《》(法释〔2002〕16号)、《》(法释〔2004〕14号)、《》(法释〔2018〕20号)已经被《》(法释〔2020〕16号)正式废止,上述司法解释的内容被整合为《》,但是《》有关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优先的规定被删除,商品房消费者的权利是否优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问题悬而未决,《》的发布终于对这一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有助于定纷止争,值得称赞。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已于2023年2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7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4月20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
(2023年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79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4月20日起施行)你院《关于明确房企风险化解中权利顺位问题的请示》(豫高法〔2023〕36号)收悉。就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商品房已售逾期难交付引发的相关纠纷案件中涉及的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之间的权利顺位关系,按照《》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二、商品房消费者以居住为目的购买房屋并已支付全部价款,主张其房屋交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只支付了部分价款的商品房消费者,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实际支付剩余价款的,可以适用前款规定。三、在房屋不能交付且无实际交付可能的情况下,商品房消费者主张价款返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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